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行与郝现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行,郝现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217号原告:刘行,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中牟县。被告:郝现超,男,成年,住中牟县。原告刘行诉被告郝现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行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