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执1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丘明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丘明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1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92栋108,组织机构代码:07282433-2。法定代表人:谢国仁。被执行人:丘明泰,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厦门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丘明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丘明泰偿还欠款4776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16.4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2、本院自2017年6月8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丘明泰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等信息、有一辆车。3、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丘明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丘明泰名下闽D×××××号车辆的产权手续。5、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丘明泰名下银行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彭文良审判员 许书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