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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荣容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902号被执行人:刘荣容,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人刘荣容犯贪污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翠屏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荣容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刘荣容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刘荣容并处没收财产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荣容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中对刘荣容“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艳审 判 员  吴明磊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