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周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周方平,李召弟,李红,周绍言,初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金田花园网点。代码:16403460-2。法定代表人:曲鑫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方平,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地。被执行人李召弟,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地。被执行人李红,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地。被执行人周绍言,女,1974年1月8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地。被执行人初天生,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与被告李召弟、李红、周绍言、初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