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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349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保军,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安生、王艳丽诉被告王保军、第三人王惠利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王保军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保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