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瑞清和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瑞清,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21号原告龙瑞清,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住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华,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地址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诉讼代表人:张先武,组长。原告龙瑞清诉被告洪江市黔城镇莲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龙瑞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瑞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龙瑞清负担。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尤世美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