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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赋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景鸿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赋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景鸿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赋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戴静。被执行人:广西景鸿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乔瀚文。申请执行人上海赋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景鸿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景鸿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赋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景鸿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已支付4万元款项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景鸿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景鸿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上海赋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水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