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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611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无业,现住沈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128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一案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已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辽MRTXXX号小型车车籍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1281执6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宏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