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611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无业,现住沈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128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一案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已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辽MRTXXX号小型车车籍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1281执6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宏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