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239号原告:颜某,女,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韦,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