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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行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凌伟与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凌伟,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3行初278号原告:李凌伟,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瑞、刘萧,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号5号楼。负责人顾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凌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凌伟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邢 燕人民陪审员  陈水芝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慧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