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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洋与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洋,杨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295号原告:曾洋,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杨治国,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曾洋与被告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曾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