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洋与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洋,杨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295号原告:曾洋,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杨治国,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曾洋与被告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曾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