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平良、周瑞广、陈锋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郑某某,周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私访院。被执行人:郑某某,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陈某,男,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移交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其他案由一案,现本院于2017年9月1日收到材料并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的银行存款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陈某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梁成勋审判员 万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