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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大阶与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阶,张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1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阶,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张新红,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阶与被执行人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委托湖北慧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1号18栋1-(11-12)-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及装修。2017年9月21日,买受人王小娟(身份证号:)以12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1号18栋1-(11-12)-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及装修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小娟(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产及装修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小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小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