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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9岳风亭与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风亭,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9号申请执行人岳风亭。被执行人卜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风亭与被执行人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风亭已与被执行人卜军工资收入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