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广宇被执行人海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路疃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宇,海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路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宇,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海阳市阳升路内36号被执行人:海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路疃村民委员会上述双方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海东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2017)鲁0687执9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希晨审判员 叶春鹏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