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博与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博,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095号原告:高博,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芳,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怡程,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忠,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高博诉被告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高博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博撤回对被告徐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博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叶东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嘉纬?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