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4执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齐增林、代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增林,代志强,段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行裁定书原稿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6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增林,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清河县。被执行人:代志强,男,汉族,1958年11月6日生,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段书贵,女,汉族,1954年6月26日生,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齐增林与代志强、段书贵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34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福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