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7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四德与李志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四德,李志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7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四德,男,1964年9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李志愿,男,1950年12月29日生。关于吴四德与李志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李志愿自愿给付原告吴四德16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6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志愿未履行调解书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吴四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愿归还欠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志愿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按照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8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四德欠款40000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