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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7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四德与李志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四德,李志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7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四德,男,1964年9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李志愿,男,1950年12月29日生。关于吴四德与李志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李志愿自愿给付原告吴四德16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6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志愿未履行调解书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吴四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愿归还欠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志愿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按照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38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四德欠款40000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