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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曲乃锡与曲玉波、陈培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乃锡,曲玉波,陈培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946号原告:曲乃锡,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科。被告:曲玉波,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举红,1960年10月9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亮,约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乃锡诉被告曲玉波、陈培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乃锡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曲乃锡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乃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