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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羊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羊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羊场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中铁秦岭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羊场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77950.8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袁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