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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陶佳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佳男,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达斡尔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5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佳男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佳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中旬凌晨4时许,被告人陶佳男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南街凯菲尔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苏某熟睡之机,盗窃其1部OPPO牌R9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现金人民币450余元。赃物手机被卖掉,赃款被挥霍。2.2017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陶佳男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520竞技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胡某熟睡之机,盗窃其现金人民币800余元。赃款被挥霍。3.2017年3月7日20时许,陶佳男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水饺婆婆饭店内,趁帮顾客结账之机,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现金人民币700元。赃款被挥霍。4.2017年4月26日7时许,陶佳男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市场附近的时光网咖上网时,盗窃了1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缴。5.2017年4月至5月期间,陶佳男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第一医院附近的自由鸟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黑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300元及身份证1张。案发后,身份证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挥霍。综上,陶佳男盗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陶佳男于2017年5月5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陶佳男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陶佳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苹果牌5S型手机及身份证照片,证实陶佳男盗窃物品情况。(二)书证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证明,证实陶佳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其系累犯。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在陶佳男处扣押苹果牌5S手机1部、李某某身份证1张及身份证发还情况。3.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认函字[2017]第3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OPPO牌R9S型手机认定价格为1800元;苹果牌5S型手机认定价格为550元。4.收购手机登记,证实陶佳男将盗窃的OPPO牌R9S型卖掉。5.户籍证明,证实陶佳男身份情况。(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胡某、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财物丢失情况。(四)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中海二手手机市场收购了陶佳男卖的1部OPPO牌R9S型手机。(五)被告人供述陶佳男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六)指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陶佳男指认盗窃及销赃地点。(七)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陶佳男系被抓获。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佳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陶佳男盗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600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陶佳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陶佳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佳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二、对被告人陶佳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50元、赃物手机1部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赃物手机由侦查机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张 芳审 判 员  付圣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薛 薜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