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苏福生、陈毓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福生,陈毓坚,庄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38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苏福生,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毓坚,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庄桂丽,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庄恢锦、范先瑞与陈毓坚、庄桂丽、苏福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03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陈毓坚、庄桂丽、苏福生承担。因陈毓坚、庄桂丽、苏福生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行政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本案债权人意见,其口头表示近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庄恢锦、范先瑞与被执行人陈毓坚、庄桂丽、苏福生执行异议一案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文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