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贵穆与孙明辉、泰安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穆,孙明辉,泰安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190号原告:李贵穆,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莱城区。被告:孙明辉,男,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泰安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外环十字路口西十米路南。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25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贵穆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