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段荣珍与被告周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荣珍,周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767号原告:段荣珍,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周保华,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段荣珍与被告周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段荣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荣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