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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仁武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43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仁武,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李仁武责令退赔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受害人。本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责令退赔金4595元及执行费5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