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桂连与赵泽坤、谭利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桂连,赵泽坤,谭利云,谢又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737号原告段桂连,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泽坤,男,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利云,女,1951年3月7日出生,农民,汉族。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又连,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桂连与被告赵泽坤、谭利云、谢又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桂连于2017年10月20日以本案牵涉宅基地继承及诉讼主体问题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桂连撤回对被告赵泽坤、谭利云、谢又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游新禧审 判 员 刘星余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