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清让、臧淑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让,臧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刘清让,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臧淑芬,女,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清让与被执行人臧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44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已查封被执行人丈夫王希伟名下房产号为: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房产一处;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马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