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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黄晨钢与李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晨钢,李翠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651号原告:黄晨钢,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李翠玲,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晨钢与被告李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晨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晨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晨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黄晨钢负担。审判长  孙慈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考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