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喜涛与闫怀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喜涛,闫怀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79号申请人:韩喜涛,男,汉族,1983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培培,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系韩喜涛妻子。被申请人:闫怀茹,女,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申请人韩喜涛与被申请人闫怀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闫怀茹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申请人韩喜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冯玉娟、王红锋共同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宜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喜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闫怀茹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冯玉娟、王红锋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宜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