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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保人李桂梅、李桂民、姚海江与被保全人李凤亮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127号申请保全人:李桂梅,女,住舒兰市亮甲山乡致富村五社。申请保全人:李桂民,男,住舒兰市亮甲山乡关山村四社。申请保全人:姚海江,男,住舒兰市亮甲山乡关山村四社。被保全人:李凤亮,男,住舒兰市亮甲山乡致富村一社。申请保人李桂梅、李桂民、姚海江与被保全人李凤亮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17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7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张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