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宏英和郑浩;陕西泾镐置业有限公司;宁建华;兰州润华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英,郑浩,陕西泾镐置业有限公司,宁建华,兰州润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603号原告王宏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军被告郑浩被告陕西泾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浩第三人宁建华第三人兰州润华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建华原告王宏英与被告郑浩、陕西泾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建华、兰州润华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4元,减半收取11902元,由原告王宏英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张兰生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琴琴????????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