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758号原告:刘某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何某,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新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