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6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胜发百货店、陈细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胜发百货店,陈细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665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西区胜发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村沙朗市场第一层SL1P0017、0018、001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2。经营者:陈细锋,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陈细锋,个人情况同上。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胜发百货店、陈细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冯艳玲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