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特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崔晓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崔晓言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601号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许天晓。委托代理人: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晓言,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晓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称,武汉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由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236号裁决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销裁决申请事由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