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丁占秋与闫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占秋,闫密,武小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302号原告:丁占秋,男,汉族,1959年9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个体。委托代理人:郭丽琴,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刚,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密,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个体。委托代理人:齐晓勇,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小飞,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工程管理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占秋诉被告闫密、第三人武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占秋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闫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占秋撤回对被告闫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