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秦兴纸业责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秦兴纸业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403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秦兴纸业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启运,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秦兴纸业责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付所借现金550000元及利息625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条,约定借款月息1.5%;2011年10月7日,被告又借原告1000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条,约定借款月息1.5%,借款期限2个月;2011年3月24日,被告借原告1000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条,约定借款月息1.5%,借款期限2个月,三次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62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名称错误,主体根本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0元,退还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