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郑乐义、陈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郑乐义,陈筱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09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177号。负责人:邵丽,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员工。被告:郑乐义,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筱玲,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城南支行)与被告郑乐义、陈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乐义、陈筱玲共同偿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2037.74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7年7月29日积欠利息为1397.66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止);2.若被告郑乐义、陈筱玲不立即偿付上述借款本息,则判令原告有权就依法拍卖、变卖登记于被告郑乐义(共有人陈筱玲)名下的坐落于飞霞南路新华大楼A幢705室的房地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乐义、陈筱玲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04月21日,被告郑乐义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编号为01203000222009二手贷0000579号《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⑴借款金额为32万元;⑵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09年4月29日至2029年4月29日止,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⑶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下浮30%执行,贷款发放时的执行年利率为4.158%,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按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利率执行,并于下年度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⑷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5.4054%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由郑乐义(共有人陈筱玲)名下的坐落于飞霞南路新华大楼A幢705室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依约向被告郑乐义发放了32万元贷款。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从2009年4月29日起至今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97962.26元,利息已结清至2016年12月30日止。之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截止2017年9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2037.74元,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2432.9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乐义、陈筱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借款本金222037.7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2432.98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郑乐义、陈筱玲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有权就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告郑乐义、陈筱玲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新华大楼A幢705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513311、513312,建筑面积:48.61㎡)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被告郑乐义、陈筱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文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诸葛冰洁?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