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豆保民与卯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保民,卯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491号申请人豆保民,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卯莉,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现住陇南市武都区申请人豆保民与被申请人卯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卯莉已履行5000元,剩余部分每月履行3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