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3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慕永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永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3刑初531号公诉机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永生,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6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许建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永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晓丽、张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慕永生驾驶一辆银灰色富路牌三轮摩托车沿许昌县灵椹公路由北向南行至许昌县椹涧乡岗杨村时,与骑两轮电动车的杨文堂发生口角,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乙醇定量测定,慕永生每100ml血液含乙醇125.937mg。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永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视听资料,无前科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永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慕永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长  王保建审判员  甄满长审判员  王珍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