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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梁超滨、冯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超滨,冯国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2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超滨,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胜,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古塔中路*号军西综合楼首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528821065。负责人:黎国添。上诉人梁超滨因与被上诉人冯国胜、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3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梁超滨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核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寄送《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和《上诉须知》至其住所地,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2017年8月23日,该法院专递被退回一审法院。此后,经一审法院多次联系,梁超滨均表示其不再上诉。本院认为,梁超滨已在其上诉状内提供其联系地址,但一审法院寄送至该地址的法院专递仍于2017年8月23日被退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和《上诉须知》视为已于2017年8月23日送达至梁超滨。梁超滨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后梁超滨向一审法院表示撤回上诉的行为已被其逾期缴费的法律后果吸收,本院不重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超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