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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水先、段秀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先,段秀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刘水先,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被执行人:段秀桃,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刘水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1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标的为160000.0元,执行到位50000.0元,未执行到位11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1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