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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绥中镇益利达钢圈轮胎超市与王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绥中镇益利达钢圈轮胎超市,王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376号原告:绥中县绥中镇益利达钢圈轮胎超市,地址:绥中县东外环路北农民新村11-12间门市房。经营者:李学荣。被告:王楠。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绥中镇益利达钢圈轮胎超市诉被告王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绥中镇益利达钢圈轮胎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绥中县绥中镇益利达钢圈轮胎超市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