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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书立与董新营、马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立,董新营,马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779号原告:李书立,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董新营,男,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马文青,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原告李书立与被告董新营、马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书立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书立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