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书立与董新营、马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立,董新营,马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779号原告:李书立,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董新营,男,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马文青,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原告李书立与被告董新营、马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书立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书立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