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刘宗江与李志德、梁继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江,李志德,梁继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刘宗江,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志德,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梁继涔,女,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刘宗江与李志德、梁继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位于东海县牛山镇和平西路8号东盛花园B9-6号房产及土地已经被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申请人参与分配金额为3668元,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告知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