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6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童俊廷与邓家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俊廷,邓家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358号原告:童俊廷,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安装工程分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家海,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214K。负责人:宣义俊,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该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功,该支公司员工。原告童俊廷与被告邓家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童俊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俊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童俊廷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童俊廷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力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