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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侯志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侯志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560号原告: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赞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侯志洋。原告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志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3元,由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长莉????????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