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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禄生与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禄生,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罗禄生,男 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海球 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 代表人:何朝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禄生与被执行人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蓝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资料、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常成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王建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