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春英与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英,马言来,周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792号申请人孙春英,女,1965年2月生,住址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马言来,男,1965年11月生,住址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周生英,女,1968年9月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孙春英与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孙春英返还借款本金570833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负担10067元。由于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反映高淳法院执行到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部分财产,本院立即与高淳法院进行联系并发出参与分配函,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现有财产不足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本案。6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还款期限较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于是申请人孙春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相关部门查询回执、笔录、申请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孙春英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马言来、周生英偿债能力,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朱 波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