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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与陈和平、陈爱民、曹长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和平,陈爱民,曹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和平,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爱民,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曹长松,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和平、陈爱民、曹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528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688.18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安亭审判员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