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与陈和平、陈爱民、曹长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和平,陈爱民,曹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和平,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爱民,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曹长松,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和平、陈爱民、曹长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528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688.18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安亭审判员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