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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7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宝智通讯器材经营部与云南叁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宝智通讯器材经营部,云南叁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317号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宝智通讯器材经营部。注册号:530102600508259。经营者姓名:段凤伍。经营场所:昆明市西昌路848-856。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叁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7780382H。法定代表人:陈鸿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号金鼎科技园*号标准厂房*楼。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宝智通讯器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叁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宝智通讯器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宝智通讯器材经营部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宝智通讯器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71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6285.5元,由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宝智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邓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焰虹 来源:百度“”